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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海民初字第176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徐应富与江苏南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鑫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应富,江苏南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鑫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鑫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海民初字第1767号原告徐应富。委托代理人唐智灵、甘怀锋。被告江苏南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小波。委托代理人张同文。被告河南鑫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都路8号东3单元1402号。法定代表人李秀然,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河南鑫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住所地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珠江路8号。法定代表人霍永胜,该公司总经理。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宋立新,江苏润鑫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应富与被告江苏南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鑫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鑫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应富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应富书面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应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96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980元由原告徐应富负担。审判员 武 旸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谭锦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