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中民一终字第0007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21
案件名称
于跃与李强、孙明鹤相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于跃,李强,孙明鹤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中民一终字第000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于跃,女,1982年9月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素成,女,195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强,男,1981年5月15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明鹤,女,1981年8月7日出生,汉族。上诉人于跃与被上诉人李强、孙明鹤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大东民二初字第1615号民事判决,于跃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洋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刘小丹、刘春杰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跃于2015年1月13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于跃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于跃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洋代理审判员 刘小丹代理审判员 刘春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星丹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