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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中法民一终字第625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徐大江与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6257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徐大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中法民一终字第62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肖汉华,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俊凯,该公司法务行政部法律顾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大江,男,197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上诉人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润万家”)因与被上诉人徐大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4)穗越法民一初字第29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华润万家于2014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华润万家自愿撤回上诉,是对其诉讼权利以及实体权利的自行处分,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叶嘉璘代理审判员  徐 满代理审判员  王 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郑晓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