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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刑初字3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三刑初字35号公诉机关三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于某某,男,汉族,四川省中江县人,初中文化,个体户,住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通山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4年12月1日被三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5日由三台县公安执行逮捕。现押三台县看守所。三台县人民检察院以三检刑诉(2015)第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卢科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三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10日11时许,被告人于某某驾驶川20161**号大中型拖拉机,从三台县古井镇方向往三台县幸福乡方向行驶,行至县道古乐路9km+30m路段,与姚某某驾驶的川07907**号小型拖拉机所载货物相挂,造成川07907**号小型拖拉机侧翻、姚某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于某某在此次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于某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因其自愿认罪、民事已调解且得到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建议对其判处一至二年有期徒刑。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2014年12月17日,经三台县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被告人于某某妻子黎某某与死者姚某某亲属魏某某等人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于某某一次性给付姚某某亲属因姚某某死亡产生的各项损失共计210890.75元人民币(已履行),另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内向姚某某亲属赔付11万元人民币(保险公司尚在理赔中),被害人亲属魏某某等人出具书面谅解书对被告人于某某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自愿认罪,并有经庭审质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尸检报告及照片、车检报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证人证言、被告人到案经过、被告人供述、拘留决定书逮捕决定书、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款收条、被告人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车辆致一人死亡并承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被告人于某某自愿认罪并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卿光容二0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 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