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威环执字第1195-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与冯雪鹏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冯雪朋,青岛海卓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威环执字第1195-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住所地威海市青岛北路9号。负责人王骏,行长。被执行人冯雪朋,男,198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威海市云鹤山庄**号***室。被执行人青岛海卓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海滨中路16号A401。负责人李东伟,董事长。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抵押、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威环商初字第8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予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冯雪朋将全部欠款及利息直接给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该案执结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13)威环商初字第8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执行费3799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执行员 陈晓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戚礼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