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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千法执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21

案件名称

千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解存珠、杨金芳、李引霞、李必强、温烈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千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千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千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解存珠,杨金芳,李引霞,李必强,温烈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千法执字第00001号申请执行人千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千阳县城西大街*号。法定代表人王鸿钢,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牛海涛,千阳县水沟信用社主任。被执行人解存珠,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被执行人杨金芳,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被执行人李引霞,女,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系杨金芳之妻。被执行人李必强,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被执行人温烈芹,女,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系李必强之妻。千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解存珠、杨金芳、李引霞、李必强、温烈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千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6日作出的(2014)千民初字第002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千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4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解存珠向千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偿还(2014)千民初字第00288号民事判决书判定的借款200000元、2013年12月21日至2014年7月31日前的利息17340元、从2014年8月1日至借款偿还清结之日的利息;杨金芳、李引霞、李必强、温烈芹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负担案件诉讼费2280元、保全费1130元、执行费3200元。本院于2014年12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4年12月8日向被执行人解存珠、杨金芳、李引霞、李必强、温烈芹送达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解存珠向千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偿还(2014)千民初字第00288号民事判决书判定的借款200000元、2013年12月21日至2014年7月31日前的利息17340元、从2014年8月1日至借款偿还清结之日的利息;杨金芳、李引霞、李必强、温烈芹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负担案件诉讼费2280元、保全费1130元、执行费3200元。执行通知书送达后,被执行人解存珠交付99897.17元,杨金芳交付90000元,温烈芹交付5000元,共计194897.17元,申请执行人领取191697.17元,交纳执行费3200元。本案的实际用款人邬玉翠向申请执行人交付案款39124.16元,并交付了诉讼费2280元,保全费1130元。至此,申请执行人共收回借款本息230821.33元,案件全部执行清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千阳县人民法院2014年9月16日作出的(2014)千民初字第0028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案件执行费32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甄文渊执行员  时彦昌执行员  王文凯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