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周商初字第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焦有禄与沈行利、高永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有禄,沈行利,高永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周商初字第71-1号原告:焦有禄。被告:沈行利。被告:高永华。本院在审理原告焦有禄与被告沈行利、高永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焦有禄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沈行利、高永华价值28266.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焦有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沈行利、高永华在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28266.0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