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汇民初字第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赵兵诉谢元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兵,谢元松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汇民初字第200号原告赵兵,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被告谢元松,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县。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赵兵诉被告谢元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应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230元,减半收取8115元,由原告赵兵承担。审 判 长 李晓倩人民陪审员 王汝健人民陪审员 冉吉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耀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