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东双民初字第0007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郝德龙与杜江、胡苏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德龙,杜江,胡苏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连东双民初字第00079号原告郝德龙,农民。委托代理人胡相华,侯洪明,法律工作者。被告杜江,农民。被告胡苏娟,农民。原告郝德龙与被告杜江、胡苏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袁新所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郝德龙及委托代理人侯洪明到庭参加诉讼,杜江、胡苏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郝德龙诉称:二被告以做生意需周转资金为由,于2012年10月15日向原告借款28000元,用期3个月,3.5%月息,同日借款45000元,用期12个月,3.5%月息。该二笔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二被告催要,二被告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综上,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73000元及利息。被告杜江、胡苏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郝德龙在庭审中提交的两份《借条》载明:(1)“借条今借到郝德龙现金大写贰万捌仟元,小写28000元,用期3个月。到期不还款违约金2%,到期不还清,我担保人自愿在规定的时间内一次付清本金及利息,月息3.5%。借款人:胡红果、胡苏娟、杜江、杜伟。2012年10月15日”(2)“借条今借到郝德龙现金大写肆万伍仟元,小写45000元,用期12个月。到期不还款违约金2%,到期不还清,我担保人自愿在规定的时间内一次付清。月息3.5%。借款人:杜江、胡苏娟。2012年10月15日。”原告郝德龙在庭审中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8000元是以前借款又换借条的。借条中杜伟是杜江的小名,胡红果是胡苏娟的小名。要求被告自借款之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利息至还款之日。以上事实,有原告郝德龙的庭审陈述及其提交的《借条》2份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郝德龙与被告杜江、胡苏娟之间的借贷关系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杜江、胡苏娟应当承担向郝德龙偿还借款本息的民事责任。原告郝德龙在庭审中要求两被告自借款之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利息至还款之日止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杜江、胡苏娟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举证、质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杜江、胡苏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郝德龙借款人民币73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2年10月15日起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至实际给付时止)。案件受理费1625元减半收取812.5元,由被告杜江、胡苏娟共同负担(已由原告预交,在被告付款时一并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625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94,也可到农行东海县支行营业厅交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 判 员 袁新所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林婷婷书 记 员 刘 平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求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求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1页共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