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田民诉前调字第0006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06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田民诉前调字第00064号原告:周某某,女,197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无业,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李某某,男,196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无业,住址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方乐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