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108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执行实施类万小芳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南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1080号万小芳,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莲塘镇万小玉,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县幽兰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万小玉在银行的存款0.0元或查封被执行人万小玉相当于0.0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万小玉负责看管。从查封财产裁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保尔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 胡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