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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博法立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20-01-08

案件名称

广州市森信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博罗县龙花洞文化度假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广州市森信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博罗县龙花洞文化度假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博法立保字第20号申请人广州市森信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黄石东路111,1113,1115,1117号301房、313房。法定代表人邱毅。委托代理人李广萍、邱国文,分别为广东伟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和实习律师。被申请人博罗县龙花洞文化度假村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罗县湖镇镇响水下洞村。法定代表人余燕。申请人广州市森信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博罗县龙花洞文化度假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属于被申请人的建筑物,查封价值以2444万元为限。惠州市元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提出的保全申请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博罗县龙花洞文化度假村有限公司位于博罗县湖镇镇响水下洞村、工程名称为“博罗县龙花洞文化度假村酒店一期建设工程”的建筑物。查封价值以2444万元为限。上述建筑物的查封期限自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为二年,如需延长查封期限,申请人须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0天内向本院提出申请,否则自动解除查封。上述财产在本院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变卖、抵押、赠与或作其它形式的处分。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凌升光审 判 员  钟翔能人民陪审员  朱文忠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徐浩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