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岫执字第69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李忠辉与尹杰、卢晓慧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忠辉,尹杰,卢晓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岫执字第697号申请执行人李忠辉,男,1962年11月14日出生,满族,个体。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黄花甸镇陈家堡村陈家堡组。被执行人尹杰,男,1972年9月20日出生,满族,职员。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被执行人卢晓慧,女,1976年6月2日出生,满族,职员,住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金福康小区。申请执行人李忠辉与被执行人尹杰、卢晓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0日作出(2014)鞍岫民镇初字第1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4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部分款项,余欠款正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6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鞍岫执字第69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学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志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