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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硚口民三初字第00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雷国方、黄天河与黄天河、武汉汉业兴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国方,黄天河,武汉汉业兴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硚口民三初字第00031号原告雷国方。被告黄天河。被告武汉汉业兴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中山大道259号。法定代表人宋长清,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晓梅,系该公司客户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雷国方与被告黄天河、武汉汉业兴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雷国方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雷国方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国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2元,依法减半收取246元,由原告雷国方负担。审判员 毛 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金丽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