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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宿城行初字第007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20-08-10

案件名称

葛安兰、傅如英与沭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当事人

葛安兰;傅如英;沭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案由

计划生育行政管理(计划生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宿城行初字第0070号原告葛安兰。原告傅如英。委托代理人陈宝军,原告葛安兰的孙子,原告傅如英的儿子。被告沭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组织机构代码为01431485-2,住所地沭阳县苏州路南。法定代表人刘刚,该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侍金洋。委托代理人孙以林,江苏序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葛安兰、傅如英诉被告沭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5日受理。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沭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葛安兰、傅如英申请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安兰、傅如英撤回对被告沭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葛安兰、傅如英负担。审 判 长  施 华代理审判员  臧玉艳代理审判员  鲍 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罗 红第页/共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