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民三初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刘利分与深圳中铁粤丰置业有限公司、北京数字王府井科技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利分,深圳中铁粤丰置业有限公司,北京数字王府井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民三初字第77号原告刘利分,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委托代理人姜文渊,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中铁粤丰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宝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一帆,户籍地址:广东省汕头市,该公司职员。第三人北京数字王府井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薛福民。上列原、被告及第三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原告刘利分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对第三人北京数字王府井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利分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是对其诉权的自由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利分撤回对第三人北京数字王府井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陈传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邱 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