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姑苏商初字第0003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区支行与薛国军、吴小利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区支行,薛国军,吴小利,吴海领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姑苏商初字第00036号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区支行,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干将西路56号。负责人XX,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林晓莉,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缪雪。被告薛国军。被告吴小利。被告吴海领。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区支行与薛国军、吴小利、吴海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经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协议,被告已经实际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区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6元,减半收取283元,财产保全费520元,合计803元,由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区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晶晶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尤 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