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辽阳刑二终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周X容留他人吸毒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辽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X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辽阳刑二终字第180号原公诉机关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X,男,1977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辽阳市文圣区小屯镇,因本案于2014年6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辽阳市看守所。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法院审理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X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9月11日作出(2014)辽弓刑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周X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期间,上诉人周X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周X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周X撤回上诉。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法院(2014)辽弓刑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大庆审 判 员 李洪军代理审判员 杨 源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德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