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民保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崔兰苓与王美芳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崔兰苓,王美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保字第30-1号申请人崔兰苓,女,汉族,1953年09月14日出生,住山东省博兴县。被申请人王美芳,女,汉族,1962年06月20日出生,住山东省博兴县。本院于2015年01月08日作出(2015)博民保字第30号民事裁定,保全了被申请人王美芳所有的鲁M×××××号小型轿车一辆。2015年01月14日,已向本院缴纳现金并提供足额担保,因此对该车的保全措施应予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王美芳所有的鲁M×××××号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审判员 高向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莲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