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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民调确字第0003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孙某某、蒋某某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某,蒋某

案由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民调确字第00036号申请人:孙某,女,197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租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申请人:蒋某,男,1982年7月8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受理了申请人孙某、蒋某关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孙某、蒋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1月14日经合肥市庐阳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伤者)孙某的医疗费2200元、误工费1600元,合计3800元,由申请人蒋某承担;二、两车的损失费、施救费、停车费1000元,均由申请人孙某承担(已即时清结);三、申请人双方对此次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无其他异议。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于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