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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桦民初字第7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川支行与兰立忠、谷玉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桦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川支行,兰立忠,谷玉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桦民初字第71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川支行。法定代表人张彦,男,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川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朱凤义,男,1964年1月6日出生,汉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川支行职工,现住黑龙江省。被告兰立忠,男,196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被告谷玉君,男,1975年5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川支行诉被告兰立忠、谷玉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川支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兰立忠、谷玉君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川支行诉称:2013年4月3日,被告兰立忠因为种地需要与原告签订《中国农业银行农户贷款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向原告借款本金70000元,年利率为9%,双方协议此借款于2014年4月2日前结清本息,联保人谷玉君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还款期限到后,二被告未能按约定还款,并外出,现下落不明,原告诉讼来院,要求二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70000元,并要求二被告按约定利率给付借款70000元的利息11025元,本息合计81025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兰立忠、谷玉君未答辩。原告为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提供以下证据:证据一、二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及户口簿复印件,用以证明二被告的身份事项;证据二、中国农业银行农户借款合同一份。该份证据证明2013年4月3日二被告从原告处借款本金70000元,利率为年息9%,还款日期为2014年4月2日;证据三、桦川县创业派出所与创业乡西大村委会共同出具的被告兰立忠、谷玉君下落不明证明一份。该份证据证明被告兰立忠、谷玉君二年前离家出走,下落不明的事实。被告兰立忠、谷玉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既不答辩,又不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并缺席法庭审理,视为其放弃举证,并放弃对原告所举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所举三份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特点,能够起到证明本案事实的作用,本院对该三证据予以采信。根据本院审查认定的证据,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案基本事实如下:2013年4月3日,被告兰立忠因为种地需要与原告签订《中国农业银行农户贷款借款合同》借款70000元,借款年利率为9%,双方协议此借款于2014年4月2日前结清本息,联保人谷玉君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还款期限到后,二被告未能按约定还款,并外出,现下落不明。原告诉讼来院,要求二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70000元,并要求被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借款70000元逾期期间的利息10237.5元[计算方法:70000元×9%/12(个月)×12个月)+70000元×9%/12×150%(罚息)×5(个月)]。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川支行与被告兰立忠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欠原告借款理应按约定及时偿还,拒不偿还有失诚信。因被告谷玉君为该笔债务自愿担保并承担连带责任,所以原告要求被告谷玉君共同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二被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借款70000元逾期期间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兰立忠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川支行借款本金70000元及利息10237.5元,本息合计80237.5元;被告谷玉君对被告兰立忠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826元,由二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洁求代理审判员  王 繁人民陪审员  李贞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白文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