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宣县民初字第69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刘爱飞、张海军与张海军、单亚红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爱飞,张海军,单亚红,张小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宣县民初字第691-1号原告刘爱飞。委托代理人郝建亮。被告张海军。被告单亚红。被告张小凤。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分公司。负责人张小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红学,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分公司人伤理赔分部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爱飞与被告张海军、单亚红、张小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爱飞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爱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爱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76元,减半收取1738元,先予执行费1550元,共计3288元,由原告刘爱飞负担。审判长  谷佩文审判员  张燕峰审判员  郭洪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常翔宇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