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桐执民字第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张杰与赵兴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桐执民字第74-1号申请执行人张杰。被执行人赵兴。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杰与被告人赵兴故意伤害罪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1日作出(2014)杭桐刑初字第37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赵兴未按判决履行民事赔偿义务,权利人张杰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10500元、案件执行费58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赵兴下落及其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赵兴因犯故意伤害罪现尚在服刑,未发现被执行人赵兴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其列入征信系统、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现申请执行人张杰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赵兴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桐执民字第74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杰如发现被执行人赵兴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陆 如 有审 判 员 姚 平 生代理审判员 陈 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方芳(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