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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木民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纪火根与王海东、苏州百姓快运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火根,王海东,苏州百姓快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木民初字第8号原告纪火根。委托代理人张福兵、王艳,江苏和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海东。被告苏州百姓快运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高新区康佳花园59幢508室。法定代表人程洪武。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运河路8号。负责人沈丽敏,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厉彬,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纪火根与被告王海东、苏州百姓快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以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纪火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纪火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25元,由原告纪火根负担。代理审判员  顾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姚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