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乾民初字第00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陈晔诉侯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保全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乾民初字第00142号申请人陈晔,男,汉族,1970年4月12日生,陕西省永寿县人,住永寿县监军镇11号。身份证号码:610426197004120116被申请人侯哲,男,汉族,成年人,陕西省乾县人,住乾县城关镇上家巷71号。本院在审理陈晔诉侯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侯哲所有的陕DHZ5**小轿车予以保全。本院认为,原告陈晔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切实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案件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现停放于乾县交警队停车场内侯哲所有的陕DHZ5**小轿车依法予以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保全期限从2015年1月14日起至2015年7月13日止,该期限届满前,当事人需继续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时间应不迟于该期限届满前七日。当事人未在该期限内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的,该保全的效力消灭。审 判 长 周 文人民陪审员 王晓峰代理审判员 董卫群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