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市民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济南龙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殷会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龙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殷会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市民初字第4-1号原告济南龙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刘国光,经理。委托代理人于金鲁,男,济南市中名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济南市。被告殷会团,男,1971年11月25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龙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殷会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济南龙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自接到本院缴费通知次日起7日内未向本院预缴案件受理费,也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减、缓、免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济南龙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李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孙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