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刑初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07
案件名称
钱某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宝刑初字第107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钱某某。辩护人凌树民,上海市东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诉刑诉(2015)100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钱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童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钱某某及其辩护人凌树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2年开始,被告人钱某某每年10月至11月份在其位于上海市宝山区呼玛路XXX号的无名棋牌室内,以“斗蟋蟀”的方式聚众赌博,从中抽头渔利。2014年10月初,被告人钱某某在上地址再次开设赌场,并雇佣季某某、“老倪”(均另案处理)分别负责搬运和饲养赌客用于参赌的蟋蟀等工作。同年10月9日13时40分许,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通河新村派出所民警在上址查获该赌场,当场抓获被告人钱某某、赌场工作人员季某某及20余名赌客(均已行政处罚)缴获赌客赌资现金人民币700元及赌具蟋蟀盆、蟋蟀草、蟋蟀斗格等物。被告人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钱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季某某的证言、证人孙某某、朱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相关照片、《行政案件处理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通河新村派出所出具的《工作情况》、被告人钱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钱某某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和证据均无异议。但提出,被告人钱某某系初犯,实际开设赌场时间较短,获利较少,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请求对被告人钱某某从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某单独或结伙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钱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钱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9日起至2015年3月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扣押在案的赌具、赌资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项群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