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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高执异字第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19

案件名称

江苏省丹徒中等专业学校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省丹徒中等专业学校,李乃华,陈阿金,泰州市前进减速机配件厂,袁琦,田粉红,袁莹,袁和(何)荣,陈留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高执异字第0001号异议人江苏省丹徒中等专业学校(以下简称“丹徒专业学校”)。法定代表人樊春荣,校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华,江苏正鹏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李乃华,男,1960年3月25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邹敏,北京市邦盛(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陈阿金,男,1967年10月28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庄瑞平,江苏柴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泰州市前进减速机配件厂。法定代表人袁琦,厂长。被执行人袁琦,男,1991年10月1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田粉红,女,1965年4月2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袁莹,女,1988年6月2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袁和(何)荣,男,1930年2月1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陈留珍,女,1931年9月19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乃华、陈阿金与被执行人泰州市前进减速机配件厂、袁琦、田粉红、袁莹、袁和荣、陈留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江苏省丹徒中等专业学校对本院送达的(2014)泰高执字第593-1号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审查过程中,异议人江苏省丹徒中等专业学校与申请执行人李乃华、陈阿金达成一致意见,异议人江苏省丹徒中等专业学校自愿按照本院所送达的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要求履行付款义务,并且申请撤回向本院提出的执行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江苏省丹徒中等专业学校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安丰代理审判员  彭建平人民陪审员  张丽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 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