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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初字第44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杨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448号原告杨某。被告吴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杨某以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3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XX源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吴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