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宜张民初字第059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21-05-06
案件名称
汤玉祥、朱佳伟与朱佳伟、张芝芝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汤玉祥;朱佳伟;张芝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公司;刘新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4)宜张民初字第0596号原告汤玉祥。委托代理人陆旭涛,江苏环科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佳伟。被告张芝芝。委托代理人卢建芬(受朱佳伟、张芝芝共同特别授权委托)。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人民北路62号,机构代码84281460-9。负责人黄建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业凤、郑伟,上海恒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新建。本院于2014年9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汤玉祥与被告朱佳伟、张芝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刘新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吴旻昊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保险公司于2015年2月15日前支付汤玉祥交通事故理赔款95131元。二、朱佳伟、张芝芝于2015年2月15日前支付汤玉祥1108元。三、刘新建于2015年2月15日前支付汤玉祥4654元。四、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49元、鉴定费2953元,合计3502元,由汤玉祥承担1050元,朱佳伟、张芝芝承担2452元,朱佳伟、张芝芝应当承担的部分已由汤玉祥垫付,朱佳伟、张芝芝于2015年2月15日前直接支付给汤玉祥。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代理审判员 吴旻昊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丁云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