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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于刑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被告人赵淑文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于刑初字第2号公诉机关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某,女,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2月23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看守所。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检察院以沈于检刑诉(2014)6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顾胜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至2014年2月23日,被告人赵某某通过电脑登陆SK2娱乐城网站,利用私彩3D的方式,使用cih18915账号,吸纳陈某某、刘某某等人为其下线,接受其投注,返回投注额的15%抽头渔利,赵某某接受下线刘某某、陈某某投注277,560余元。2014年2月23日,被告人赵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刘某某、陈某某、张某某、李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清单、物证照片、网站截图;户籍信息、电话查询记录、刑事判决书;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利用互联网进行赌博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没收被告人赵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41634元,依法予以上缴。(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葛莉丹代理审判员  车忠海人民陪审员  迟 松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肖 婷1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