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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足法民初字第04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黄常友与重庆洋龙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常友,重庆洋龙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足法民初字第04206号原告:黄常友,男,1948年3月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森虎,系重庆市大足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洋龙置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0944938-2),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龙岗办事处龙濠商业街3号楼二层2号。法定代表人:邓功灿,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廖珍建,1971年5月6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黄常友诉重庆洋龙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常友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常友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常友撤回对被告重庆洋龙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黄常友负担。代理审判员  税云鸿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唐兴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