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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林建成与郑国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建成,郑国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193号原告林建成,男,196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被告郑国辉,男,1976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建成与被告郑国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建成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可以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建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190元,由原告林建成负担。代理审判员  詹国荣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晓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