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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让民初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李雪峰与被告X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雪峰,XXX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让民初字第194号原告李雪峰,男,汉族,1976年1月25日出生,系个体,住大庆市让胡路区。被告XXX,男,汉族,1989年5月16日出生,无职业,住大庆市萨尔图区。委托代理人孙丽丽,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大庆分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雪峰与被告X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雪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邮寄费2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邓作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金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