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扬开民初字第0068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苏义付与扬州市永安电气安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义付,扬州市永安电气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扬开民初字第00685号原告苏义付。委托代理人徐习海,江苏盛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园,江苏盛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扬州市永安电气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开发区兴城东路108号综合楼一楼。法定代表人许长庚,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邵佳权,江苏石塔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苏义付诉被告扬州市永安电气安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苏义付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理处分,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义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苏义付负担(已交)。审判员 朱朝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潘 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