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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府执字第001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神木县万利商砼有限公司与湖南省朝辉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神木县万利商砼有限公司,湖南省朝辉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府执字第00111-2号申请执行人神木县万利商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段玉峰,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湖南省朝辉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奇特,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神木县万利商砼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省朝辉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3)府民初字第009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据该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于2014年10月1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4年11月11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湖南省朝辉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神木县万利商砼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348777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6939元、执行费15887元。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湖南省朝辉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账户内的存款1381603元,于2015年1月6日将上述款项依法扣划至府谷县人民法院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府谷县支行账户内,并将货款及案件受理费共计1365716元向申请执行人神木县万利商砼有限公司支付,本案现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府谷县人民法院(2013)府民初字第009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飞审 判 员  贾建荣代理审判员  柴 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白 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