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叶民初字第180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叶民初字第1803号原告王某某,女,197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某某,男,1968年8月1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蒋明哲审 判 员 XX娜人民陪审员 张代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万跃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