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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保字第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夏胜夫与金平诉中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保字第00021号申请人夏胜夫。被申请人金平。本院在审理夏胜夫与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夏胜夫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3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夏胜夫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申请人夏胜夫的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二、冻结被申请人金平的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王献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袁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