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碑民初字第04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原告韩晓峰与被告高芸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甲,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碑民初字第04198号原告:韩某甲委托代理人:韩某乙委托代理人:刘某某被告:高某委托代理人:高某某原告韩某甲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焦颖茹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韩某乙、刘某某和被告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高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韩某甲诉称:其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3年4月27日登记结婚。双方在价值观、消费观等方面差异较大、经常因琐事发生矛盾。被告对其及父母不尊重。2013年6月27日双方因琐事发生争吵,被告将其从家赶出,双方分居。8月11日被告未经其同意私自将孩子流产。其已彻底绝望,2014年3月其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法院判决不准予,此后双方关系关系并未改善,现请求与被告离婚,诉讼费由双方共同负担。被告高某辩称:双方的差异是存在的,经过一年多恋爱,双方均认同才登记结婚。2013年6月26日因琐事发生争吵,后医院诊断其先兆性流产,其无奈到小医院做了人���。矛盾确实存在,但是双方努力,还有和好可能,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3年4月27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双方婚初感情尚可。2013年5月被告怀孕,同年6月26日双方因琐事发生争吵,原告离家双方分居至今。后被告被诊断为先兆性流产,同年8月11日被告进行了人工流产。2014年3月原告起诉请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以(2014)碑民初字第007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韩某甲要求与被告高某离婚之诉讼请求”。上述事实:有J610103-2013-00XXXX号结婚证、(2014)碑民初字第00798号民事判决书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婚初感情尚可。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且双方之间缺乏必要的沟通,致使夫妻感情受到一定的伤害。审理中,被告有和好意愿,应认定双方感情并未彻底破裂,故对原��要求离婚之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应相互理解,加强沟通,妥善处理家庭矛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韩某甲与被告高某离婚的诉讼请求。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韩某甲负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焦颖茹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鱼智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