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一初字第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高某与厉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222号原告:高某,居民。被告:厉某,居民。原告高某与被告厉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良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某及被告厉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某诉称:双方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在日照市东港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厉××。双方婚后双方经常吵架,性格不和,双方已无和好可能,感情确已破裂。为此,请求依法判决与被告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婚生女有原告抚养。被告厉某辩称:不同意离婚。双方尚有夫妻感情,夫妻感情没有破裂。经审理查明:××××年××月××日,原、被告双方在日照市东港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孩厉馨遥。原、被告双方均无婚前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有鲁L×××××号东风雪铁龙轿车一辆。双方无共同存款、债权。双方争议的债务有:原告主张无债务,被告主张有债务,但无证据向法庭提交。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为凭,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结婚多年并生育子女,双方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双方虽因家庭纠纷产生争执,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只要原、被告双方相互谅解,多沟通,多交流,尚有和好的可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高某与被告厉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良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鑫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