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穗越法民二初字第399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南昌运通旅行社有限公司与广州畅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昌运通旅行社有限公司,广州畅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越法民二初字第3999号原告:南昌运通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东湖区。法定代表人:何邦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洁,该司员工。被告:广州畅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陈子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梁永平,广东四方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南昌运通旅行社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畅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正在与被告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昌运通旅行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南昌运通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欧阳羽中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黎 宏 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