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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经开民初字第0337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第四橡胶(厂)有限公司与被告闫峰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第四橡胶(厂)有限公司,闫峰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经开民初字第03379号原告:沈阳第四橡胶(厂)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江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建军,男,汉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该公司车间主任。委托代理人:纪文龙,辽宁同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闫峰,男,满族,住址沈阳市皇姑区。委托代理人:王铁楠,辽宁金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第四橡胶(厂)有限公司与被告闫峰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第四橡胶(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沈阳第四橡胶(厂)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潘 昱人民陪审员  陈思陈人民陪审员  计 成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