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经开民初字第0337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第四橡胶(厂)有限公司与被告闫峰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第四橡胶(厂)有限公司,闫峰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经开民初字第03379号原告:沈阳第四橡胶(厂)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江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建军,男,汉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该公司车间主任。委托代理人:纪文龙,辽宁同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闫峰,男,满族,住址沈阳市皇姑区。委托代理人:王铁楠,辽宁金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第四橡胶(厂)有限公司与被告闫峰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第四橡胶(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沈阳第四橡胶(厂)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潘 昱人民陪审员 陈思陈人民陪审员 计 成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