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高新执字第00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张学顺与安徽安兴高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学顺,安徽安兴高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高新执字第00123号申请执行人:张学顺。被执行人:安徽安兴高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理人;吴问国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075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安徽安兴高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并责令其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上述民事判决书内容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安兴高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14243.37元(其中本金721677.37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12128元、执行费10438元、违约金70000元、未计息),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汪邦良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义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