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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同执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王学梅与董云祥、尹秀文、邢立君、赵景全、邢立业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学梅,董云祥,尹秀文,邢立君,赵景全,邢立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同执字第10号申请执行人王学梅。被执行人董云祥。被执行人尹秀文。被执行人邢立君。被执行人赵景全。被执行人邢立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同商初字第200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留被执行人邢立君、赵景全、邢立业在大庆市大同区八井子乡中心校的固定工资收入作为案件款,因执行期间较长,申请执行人同意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2013)同商初字20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可一次性执行条件时,申请人执行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继续执行全部债权,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振龙审判员  邱凤宇审判员  张江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韩广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