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并民初字第57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金民海与侯卯锁、周世章侵害章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民海,侯卯锁,周世章
案由
专利权权属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并民初字第573号原告金民海。委托代理人曹伟,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侯卯锁,男,汉族,晋中开发区四通达机械配件经销部业主,住晋中市榆太路浅水湾大酒店路东。被告周世章。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民海与被告侯卯锁、周世章侵害章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民海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民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69.4元,由原告金民海减半负担人民币1484.7元。审判长 景铜柱审判员 李翠萍审判员 刘平则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孟美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