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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滦民初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崔国发与李文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国发,李文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102号原告崔国发。被告李文国。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国发与被告李文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崔国发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国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崔国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0元,减半收取115.00元,由原告崔国发负担。审判长石刚人民陪审员  焦俊军人民陪审员  马 琴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马银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