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滦民初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崔国发与李文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国发,李文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102号原告崔国发。被告李文国。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国发与被告李文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崔国发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国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崔国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0元,减半收取115.00元,由原告崔国发负担。审判长石刚人民陪审员 焦俊军人民陪审员 马 琴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马银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