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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城民初字第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马某甲与马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甲,马某乙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城民初字第239号原告马某甲,女,回族,无职业,住四平市铁西区。委托代理人孙淑杰,四平市铁东区法律援助中心援助志愿者。被告马某乙,男,回族,无职业,住四平市铁东区。原告马某甲诉被告马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定于2015年1月14日09时00分在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依法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文书。后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居洪武审 判 员  刘志林人民陪审员  王志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闫宁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