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城民初字第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马某甲与马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甲,马某乙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城民初字第239号原告马某甲,女,回族,无职业,住四平市铁西区。委托代理人孙淑杰,四平市铁东区法律援助中心援助志愿者。被告马某乙,男,回族,无职业,住四平市铁东区。原告马某甲诉被告马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定于2015年1月14日09时00分在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依法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文书。后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居洪武审 判 员 刘志林人民陪审员 王志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闫宁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