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芜经开民二初字第0002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原告李中心诉被告汪红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中心,汪红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芜经开民二初字第00029号原告:李中心,男,族,住河南省荥阳市。委托代理人:邵克服,芜湖市总商会维权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汪红霞,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中心诉被告汪红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中心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李中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中心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俞泽迪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舒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