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柯民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王铁洪、曹涌与曹涌、石民华等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铁洪,曹涌,石民华,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嵊州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柯民初字第55号原告:王铁洪。被告:曹涌。被告:石民华,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嵊州支公司。负责人:吕小青。委托代理人:张红霞。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铁洪诉被告曹涌、石民华、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嵊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铁洪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铁洪负担。代理审判员 章 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谢燕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