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棣执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21
案件名称
邱某与孙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某,孙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棣执字第101号申请执行人邱某。被执行人孙某。本院在执行无棣县人民法院(2014)棣民初字第113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邱某申请执行孙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现因双方当事人已将(2014)棣民初字第1134号民事判决书中财产部分交付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无棣县人民法院(2014)棣民初字第1134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第四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青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玉龙 微信公众号“”